《论自由》脉络梳理

在“公民社会”书单上看见《论自由》的推荐,想起听过的Justice公开课上Sandel讲授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时对于《论自由》的分析,当时只是看了一些关键段落,大致了解了穆勒的主要思想,这回找来看了全书。

照例我先看了豆瓣上关于这本书不同译本的评价,严复的版本可能不再适合如今的时代(不过“群己权界论”的译法很有概括性),商务印书馆许宝骙的版本据说太过生硬,于是我在图书馆借了两个版本:译林顾肃版和广西师范孟凡礼版。我的感受是,顾肃版胜在李强的导读+顾肃的译者序,孟凡礼版胜在翻译,所以我就两本一块儿看,在读到孟版里部分无法理解的译文时就看看顾肃版后附的英文原文,这样能达到比较好的理解效果。

关于全书主旨: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若社会以强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预个人事务,不论是采用法律惩罚的有形暴力还是利用公众舆论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遵守这条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他本人的利益,不论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都不能成为对他施以强制的充分理由。不能因为这样做对他更好,或能让他更幸福,或依他人之间这样做更明智或更准确,就自认正当地强迫他做某事或禁止他做某事。如果是要对他进行告诫、规劝、说服乃至恳求,这些都可以作为很好的理由,但就是不能以此强迫他,甚或如果他不这样做就让他遭受不幸。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认定他被要求禁止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伤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须要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说来就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第一章 引言

“第一,只要个人行为仅关一己利害而与他人无干,个人就无需对社会负责。如果有人觉得有必要维护自身利益,不妨对其进行忠告、规诫、劝导乃至回避,社会能够正当地对其行为表达厌恶与责难的措施,仅此而已。第二,对于其任何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都应对社会负责,并且如果社会觉得为了自身安全必须施予某种惩处,则行事者还应受到社会舆论或法律的惩罚。”——第五章 论自由原则的应用

关于全书脉络:
1. 思想和言论自由
穆勒假设被压制的言论有三种可能,并分别用逻辑推演和举例的方式论证了压制其中的任何一种言论都是危险的。第一,当被压制的言论是正确的时,我们可能失去获得真理的机会,或者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真理的正确性不能被自由公开地讨论,因此它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非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这对于人类的理解力和判断力的培育也非常不利。第二,当被压制的言论完全错误时,由于其反面的真理不能与其发生冲突,因而我们可能失去对真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认识。第三,当被压制的言论中包含部分真理和部分谬误时(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即“公认的信条只包含真理的一部分,必须要由不合主流的意见来补充真理的剩余部分”),对其的完全压制使我们丧失了其中的真理部分,也就丧失了完善真理的机会。

2. 个性自由
穆勒引用了洪堡的论述:“人的(真正)目的,或曰由永恒不变的理性指令所规定而非变幻不定的喜好所提示的目的,乃是令其能力得到最充分而又协调的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完整而一贯的整体”,“每个人必须不断努力向其趋近,尤其是那些意欲教化同胞的人必须一直关注的目标:就是能力与发展的个性化”,为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由,二是千差万别的环境”。这一篇章虽然逻辑性不及思想言论自由部分,但却写得非常振奋人心,在阅读的过程中时常有一种“自己的天赋如此牛逼,怎能被各种教条和规矩束缚”的感觉,甚至我边读边能想象自己在万马奔腾中驰骋(omg…)。这一章的论述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个性自由对于单个个体的作用以及其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于我们个体自身而言,“人性毋宁像是一棵树,需要朝各个方面去成长与发展,并且是根据使它成为一个活体生命的内在力量的倾向去成长和发展”,个性与发展是一致的,个性的舒展让自身接近所能达到的最佳境地。于社会而言,由自由充沛的个人组成的群体也更为蓬勃。在这里,穆勒沿用托克维尔关于民主社会带来的人们日益平庸化倾向的论述,以同时代(19世纪)的中国为反例,指出个性的不自由是导致社会停滞的主要原因,并对当时欧洲可能已有的同质化倾向表示担忧。

3. 社会权力之于个人的限度
在思想自由和个性自由的基础上,穆勒将人的行为分为两种:仅仅关系自身的行为、影响到他人的行为。对于前者,人应当有完全自我掌控的能力,社会至多对此类行为做讥评,但绝不能做出实质性的约束。而对于后者,如果行为伤害他人,则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不过,人都是社会动物,人的多数行为都会对他人有或多或少的影响,穆勒认为即使有部分这类影响,也只能因其行为与他人相关的部分而受谴责,但不能因行为本身而受谴责。进一步的,穆勒指出,反对个人自由受到公众干涉的最大理由是公众的干涉常常是错的。这一篇章的标题我很喜欢,并且在读之前就期待穆勒能做出明确的阐述,但读完以后我感觉穆勒在此中的论述显然是不够的,两种行为的划分界限应当是什么,对于本章论述的基础问题,穆勒没有给出答案,正因为如此,后续的所有论断在我看来都有些苍白无力。不过,联系到最近看了很多的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各种判例和解释,可以想见美国宪法对于个人自由的包容度如此之高的思想渊源,也可以理解社会为保护自由,限制公权力所作出的妥协和可能付出的代价。

4. 自由原则的几个应用
对于全书确立的两条原则,穆勒从经济贸易和教育等方面论述了它们的应用。关于这两个应用的领域,穆勒自己也承认不是全书的主要内容,而仅是部分延伸,因此暂不研究其论述的完整性。不过,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这一章的末尾,关于政府干涉限度这一重大问题。穆勒列举了三条反对“政府代做或促成某些益于人们的事”的理由,第一是这些事由具有切身利益的个人去完成比政府代做会更好,第二是个人可以通过完成这些事,强化自己的主动能力,这是建立公民社会的基础,穆勒在此又一次沿用托克维尔关于陪审团制度和地方自治的观点,认为这些都是国民教育的一部分,“政府能做的有用之事在于,把自己当做收集与散发经验的中心,使从众多试验中所得的经验得到积极的流通和传播,它的任务在于:让每一个试验者都能从他人的经验中获得教益,而不是只许政府自己试验却绝不容人民试验”。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权力乃是一种极大的祸患”。关于这一点的论述,实在太贴合当下许多国家的现状,铿锵有力,振聋发聩。

另外我也在读书笔记中分别摘录了穆勒关于多数意见的暴政和舆论压制的危险、关于政党、关于公共讨论的道德、关于增加政府权力的隐患四个方面的论述,都是非常精彩的段落。其实,19世纪成书的《论自由》虽然是穆勒基于欧洲(主要是英国)的社会状况的论述,但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以上每一个问题都非常明显,让人读来感同身受。每一个民族的现代化过程虽然方式和手段不同,但在人心上,在面临的社会问题上常常是一致的,因此在今天,《论自由》仍值得一读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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