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我一直对美国的宪政历史和司法制度很感兴趣,所以看了不少这类书籍和相关的影视剧。在读美国宪政史的过程中,关于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边界“的议题就反复出现。不仅仅是”言论“上的自由,在一个现代国家,每一个个体的”自由“究竟应该以何为尺度,才能不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产生冲突,这个问题至今还困扰着美国社会,持枪、堕胎、发表各种道德上看起来无底线的言论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与自由的边界相关。不过,涉及到色情、淫秽,或者说性自由、性开放这个议题,就不仅仅只和自由有关,它还触及到了理解美国社会历史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从美国建国之日起,保守(这里的保守就是字面意义上的保守,而不是美国保守主义所倡导的自由的含义)的清教徒传统与日益开放和自由的社会价值演变之间的冲突。
《邻人之妻》中译本刚刚出版时,我就在中信书店里看到了,但并不曾翻开(可能是书名和看起来非常沉重的装帧设计并没有吸引到我),倒是年底时在antipop的播客里听到主播专门聊了一期关于这本书,听起来很有意思,就买来看了。读来最深的印象是全书的线索设计,虽然主要讲50-70年代的美国社会,但作者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顺序陈述,而是用一个个丰富饱满的人物故事串起了全书,每个章节的最后都很自然地带出了下一个章节的主人公。并且有些重要人物的故事并不在一章中讲完,读着读着就会发现,诶又回到谁谁谁的故事了。也就是说作者灵活地结合了时间线和人物线,将美国社会几十年的性解放史展现在读者面前。一环扣一环的阅读体验很棒,也得益于流畅的翻译,不错。
最高法院关于“淫秽”定义的演变
这部分依然是我最感兴趣的,也弥补了此前的一块知识空白。所以借此梳理了最高法院判例对“淫秽”一词的定义和态度不断变化的过程:
截至1957年,美国法律中关于“淫秽作品”的定义沿用的是1868年英格兰法律希克林决议:“检验淫秽作品的标准是该作品是否具有使易受不道德影响和可能拿到此类出版物的人堕落、腐化的倾向”,因此在自己创办的杂志上刊登或出版《尤利西斯》《查特莱夫人的情人》等当时的禁书的塞缪尔罗思被认定为有罪。
1957年塞缪尔罗思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罗思虽然依然败诉,但布伦南大法官提出的”淫秽作品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的定义可以解读为,”一本书或一部电影只要提供一点点社会价值,就可以逃脱审查。”罗思入狱了,但因他而生的“罗思定义”却帮助许多原本被禁的小说和艺术电影被解救了。1962年“手册企业公司诉戴”案、1964年“雅各布斯诉俄亥俄州案”、1965年”回忆录诉马萨诸塞州案“等,将罗思定义的自由精神进一步扩展。尤其是1965年”回忆录诉马萨诸塞州案“,布伦南法官提出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书、电影或杂志才能被定义为法律所指的“淫秽”:必须勾起一般人对性“淫邪的兴趣”、必须“显然冒犯”一般成年人、必须“全然没有可取的社会价值”。
此后道格拉斯法官收到了许多弹劾威胁和谩骂信件,但依然坚持媒体自由和性表达(即使确实缺乏可识别的可取的社会价值)自由,他的一段话值得一读:“不管淫秽是什么,它都无法被当做犯罪来衡量,只能被你当做罪恶来描述。作为罪恶,它只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里,并没有在其他人的头脑中,而且它太主观,不能由法律惩罚。”在他看来,恰如其分地审查什么是性方面不道德的言行,这项任务超越了道德团体、警察、邮政职员、神职人员、陪审团和法官的智慧和理解力——包括九位大法官。
1965年“金兹伯格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虽然也涉及淫秽杂志的问题,但最高法院最看重的是金兹伯格的广告宣传活动,金兹伯格因邮件勾引而获罪,布伦南法官指出,金兹伯格经营“迎合低级趣味的卑劣生意”——“提供文字或图片材料,公然以引起消费者性欲的方式做广告”。“只要出版商唯一强调的是他出版物中撩人性欲的那一方面,仅这一事实就可判定其为淫秽物。”不过反对意见里提出广告中增加“性感”的元素既不增加也无损于所售商品的质量,“一本书应该以其自身来受到评判,这与它为何被写出以及销售它时采用了何种诡计都是无关的。”
随着尼克松的上台、最高法院九人组成的变化,法律对于淫秽的定义开始发生变化。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沃伦伯格法官的意见改变了罗思定义,淫秽作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总体上能够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了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新定义的重点是“社区标准”和“严肃的价值”,新定义一出,《纽约时报》评论“它会允许每个地方社区和每个州来裁断什么材料能被接受,因此会要求所有与性有关的文学、艺术和娱乐产品,去适应容忍度最低的公共标准,警察局和法庭的道德标准将迎来它们的黄金时代。”
1974年哈姆林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哈姆林的辩护律师弗莱什曼有着丰富的淫秽案件辩护和胜诉经验。弗莱什曼的辩护点之一在于,哈姆林被下级法院判处有罪时,最高法院还是采用“国家标准”,而此时此刻已经有了“社区标准”,因此哈姆林被定罪的总体框架在当时的法律里就是不存在的,即哈姆林案子处在一个法律标准变化的空档期(其实在英美判例法体系下出现这种空档期或者说转换期的情况应该是挺常见的)。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定义,但作者详细叙述了这个案子的庭审辩论过程,整个过程中关于高院多年来对“淫秽罪“的定义都有探讨,我觉得这一段读来很挑战逻辑思维,而且对于前述判例的演变也是一个总结,所以特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官网找来了这个案例的庭审实录(73-507号)读(这还是我第一次从头到尾读完一个案例的庭审实录,阅读感受还是挺有趣的。)
性爱自由的乌托邦是否可实现?
全书也花了不少笔墨来写约翰和芭芭拉一手创立并推广、实践多年的砂岩俱乐部。这个俱乐部的成员都是所谓受过良好教育的社会精英(至少也是中产阶级),在内部成员之间性、爱自由,丈夫可能看着妻子和其他(一个或多个)男性做爱(这是性自由,此外还有爱自由),反之亦然。
从约翰和芭芭拉威廉森这对创始夫妻的自身情况来看,他们自始至终都非常认可并亲身实践这样的夫妻关系。书里重点讲到的是他们吸引、说服另一对夫妻约翰和朱迪斯布拉洛的故事。最初布拉洛通过与芭芭拉的婚外恋进入、了解了这个新型社区,然后战战兢兢地告诉了自己的太太朱迪斯,没想到朱迪斯自己亲身体验后比布拉洛陷得更深,朱迪斯似乎爱上了威廉森,布拉洛反过来受不了了。某一天,布拉洛走向砂岩俱乐部,计划杀了威廉森,但威廉森的一番有些cult意味的说辞以及布拉洛听从威廉森的建议夜晚穿越沙漠的经历,让布拉洛最终认可并且也深入参与俱乐部其中。不过这对夫妻最终还是分开了。此外,砂岩俱乐部在经济层面如何生存,也一度是约翰和芭芭拉非常关心的事。不过后来,俱乐部有了一个真正的管理者,而约翰威廉森倒是成了一个以“布道”为主要兴趣点的精神领袖。
从砂岩俱乐部以及两对夫妻的故事来看,我非常困惑的一点是,婚姻制度本身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一夫一妻、彼此忠实是婚姻制度认可的道德行为。婚姻制度之所以会存在那么久,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制度性,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人性中自私和占有的部分(当然它不符合人性中关于不断追逐和求新的部分)。两个人如果因为真爱对方而结婚,他们真的能够接受自己的伴侣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都同时爱着其他(很多)人么?约翰和芭芭拉威廉森做到了,但约翰和茱蒂丝布拉洛没有。往大了说,如果有一天社会真的发展到了所谓大同的共产主义时代(至少是在经济层面物质极大丰富),人性中的自私就会消失么?对此,我持怀疑态度。
其他
除了上述两个让我特别感兴趣的部分以外,作为我读的第一本盖特里斯的书,他的参与式非虚构写作,即在书的最后一章讲述自己走向按摩院、裸体沙滩等,并且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写下自己参与其中的故事,这种写作手法是我过去不曾接触过的。另外,《花花公子》海夫纳传奇的一生也很令人回味,《花花公子》虽然被归为情色杂志,但是海夫纳对于这份杂志在选材审美方面十分执着,这份杂志绝不仅仅只刊登裸照方便读者自慰,海夫纳一生都非常看重杂志的高水准,即使这意味着它的销量不断下滑。
《邻人之妻》是上世纪80年代出版的,在今天看,除了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等需要持续更新以外,我觉得关于80-90年代艾滋病、避孕药的诞生、堕胎权在美国社会的演变等,也是值得好好写一写的。所以我计划的延伸阅读是《魔丸的诞生》以及性爱大师的美剧^_^
(啊我真的是对社会变迁这个巨大的主题非常感兴趣,其背后丰富的dynamics和个体在其中的命运浮沉太有趣了!)